滿洲帝國協和會章程
定滿洲帝國協和會章程如左。
會長 張景惠
康德三年七月二十一日
會令第一號
修正 康德三年十一月十一日會令第十二號、四年四月五日會令第七號、五年二月八日會令第四號
滿洲帝國協和會章程
第一章 名 稱
第一條 本會稱滿洲帝國協和會。
第二章 目 的
第二條 本會與政府表裏一體,以圖建國理想之達成、道義世界之創建爲目的。
第三章 會 員
第三條 本會以滿洲帝國人民及志願達成本會之目的者構成。會員規則另定之。
第四章 會 長
(康三、會令第十二號修正;康五、會令第四號修正)
第四條 本會中置會長。(康三、會令第十二號本條中修正;康五、會令第四號本條中修正)
第五條 推戴國務總理大臣爲會長。(康五、會令第四號本條中修正)
第六條 會長統括代表本會。(康五、會令第四號本條中修正)
第五章 中 央 機 關
第七條 置中央本部於新京,設左之役員:
中央本部長 一名
中央本部委員 若干名
參與 若干名
中央本部中得置副本部長一名。(康五、會令第四號本項追加)
第八條 中央本部長及副本部長,會長任命之。(康五、會令第四號本條中修正)
第九條 中央本部長總理會務。
副本部長輔佐中央本部長,中央本部長有事故時代理之。(康五、會令第四號本項追加)
第十條 中央本部委員,依中央本部長之推薦,會長任命之。
第十一條 中央本部委員會,以中央本部委員組織、中央本部長主宰之,審議重要會務。
中央本部委員會中置幹事若干名。
幹事,中央本部長任命或委囑之,承委員長之指揮,掌事務。(康四、會令第七號本條中修正)
第十二條 左之各件要經中央本部委員會之議:
一、 關於綱領及章程之變更之事項;
二、 關於重要規則之制定、改廢之事項;
三、 關於豫算、決算之事項;
四、 關於全國聯合協議會之重要事項。
第十三條 參與,會長委囑之。(康五、會令第四號本條修正)
第十四條 參與應中央本部長之諮問。
第十五條 參與關於重要會務,得向中央本部長具申意見。
第六章 地 方 機 關
第十六條 置省本部於省、首都本部於新京。
第十七條 省本部及首都本部直屬於中央本部。
第十八條 關於省本部並首都本部之規則另定之。
第十九條 置縣(旗)本部於縣(旗)、都市本部於省公署所在地及其他特定之都市。
第二十條 縣(旗)本部及都市本部直屬於省本部。
第二十一條 關於縣(旗)本部及都市本部之規則另定之。
第二十二條 首都本部、縣(旗)本部、都市本部中得置支部。
第七章 分 會
第二十三條 本會之組織單位爲分會。
第二十四條 分會隸屬於首都本部、縣(旗)本部、都市本部或其之支部。
第二十五條 分會中得設班。
第二十六條 分會規則另定之。
第八章 聯合協議會
第二十七條 本會中置聯合協議會。
第二十八條 聯合協議會,分之爲全國聯合協議會、省聯合協議會、縣(旗、市)聯合協議會並支部聯合協議會。
第二十九條 關於聯合協議會之規則另定之。
第九章 會 計
第三十條 本會之經費,以會費、國庫補助金、事業收益等充之。
第三十一條 本會之會計年度依曆年。
第三十二條 關於本會之會計之規則另定之。
附 則
本章程自康德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實施之。
附則(康德三年會令第十二號修正)
本令自康德三年十一月十一日實施之。
附則(康德四年會令第七號修正)
本令自康德四年四月一日施行之。
附則(康德五年會令第四號修正)
本令自康德五年二月八日施行之。